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专利预审质量与服务效能,充分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现行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修订)》以及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管理办法(2025修订)
附件: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2025年10月10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
管理办法(2025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洛阳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质量与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保护中心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专利预审服务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洛阳保护中心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洛阳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洛阳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审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洛阳保护中心《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须知》和《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需在洛阳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内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四)不满足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的,需提供:提供研发团队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及研发能力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承担业务或项目情况等);开展生产研发活动的场地及工艺设备的说明、照片、视频等;其他能证明企业创新能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 洛阳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告并备案。企事业单位备案完成后可以向洛阳保护中心提交专利快速预审申请。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管理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洛阳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反馈服务成效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十六条 洛阳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专利预审服务相关规范事项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根据情形采取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洛阳保护中心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二)违背申请预审服务承诺的;
(三)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存在明显形式缺陷的;
(四)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满一年转让的专利超过3件或授权后维持时间低于2年,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
(五)当年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的;
(七)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洛阳保护中心暂停提供预审服务六个月:
(一)当年在洛阳保护中心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的预审申请;
(三)当年有1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提醒后拒不改正,或以隐瞒、欺骗的手段应对预审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当年在中心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当年有2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十八条的;
(四)存在恶意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行为,被知识产权行政、司法部门要求停止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五)严重干扰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六个月:
(一)当年在洛阳保护中心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违背申请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的;
(三)代理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多,或者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
(四)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代理机构需书面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以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注册,其中存在(二)至(六)情形的,一年内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代理机构名义提交预审案件;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的;
(五)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二十条的;
(六)严重干扰或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二条 洛阳保护中心对违反本办法作出处理的,以官网、公众号公示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相关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申诉材料。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或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按原处理结果执行。
第二十三条 暂停服务、取消注册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可在消除相关异常因素、满足相关时限要求及备案注册条件的前提下,向洛阳保护中心提交书面恢复申请,洛阳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或专利代理机构整改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预审服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有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洛阳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2024年发布的《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我单位(机构)自愿申请获得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申请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承诺不提交虚假材料,自愿遵守如下事项,对于在专利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不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一、专利申请预审阶段
(一)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申请文件。
(二)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三)提交专利申请不涉及《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77号令)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不对同一专利申请重复多次提交预审。
(五)申请人承诺在提交预审申请前对照《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案件自查清单》对申请文件进行自查,使申请文件符合预审要求。
(六)在预审过程中仅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需作出其他修改的,提前与保护中心沟通。
(七)积极配合保护中心提出的电话讨论或者当面讨论的约请,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
(一)在尚未收到保护中心的预审结论前,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收到预审通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将预审通过的文件以XML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经保护中心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文本一致。
(四)对同一专利申请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重复提交。
(五)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并向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及缴费凭证。
三、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阶段
(一)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均填写准确。
(二)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将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复意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 格式答复意见。
(四)在审查过程中,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五)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六)主动撤回专利申请前,及时向保护中心报备。
(七)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讨论约请。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机构)知悉相关专利预审案件会被终止预审服务,或者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者转为普通申请程序,并愿意承担暂停预审服务、取消预审资格等相应当责任。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